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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继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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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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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承担关系是什么 婚姻期间保证书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0日 来源:信阳婚姻继承律师
[导读]:   郑继红律师,信阳婚姻继承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

  郑继红,信阳婚姻继承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夫妻债务承担关系是什么

针对夫妻债务,其实是包括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不过,对于夫妻个人债务来讲,在离婚的时候是应当由一方承担清偿的,而夫妻共同债务则是需要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关于夫妻债务承担关系的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作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夫妻一方应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实践中,夫妻一方很难对此作出举证,因此常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院对此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的规定,应分“真正的夫妻共同债务”和“非真正的夫妻共同债务”两种情况予以评价和对待。

第一种情况,对“真正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对其承担连带。这里“真正的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那些有夫妻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债务,亦或是法官能根据自由心证确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情况,对“非真正的夫妻共同债务”,即是上述案例中所描述的那样,如果在审理中查明,债务系夫妻一方所借,另一方是善意不知情,并且该笔债务也没用于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举证情况来认定由双方承担连带,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承担着维护家庭稳定、和谐,促进夫妻和睦的任务。例如,本案中,乙女其实也是不幸婚姻中的一个受害者,还要为甲男个人挥霍的债务承担连带,在无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远远不能支付所负共同债务的的情况下,乙女只能以自己的婚前财产来承担,甚至这个债务要一直伴随至乙女的以后生活中。试想一下,如果这笔债务一直伴随到她今后的生活中,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是不言而喻的,甚至会给她以后的家庭造成不稳定。夫妻一方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的规定,过于偏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对夫妻一方权益的保护。如果夫妻一方在外面恶意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来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时还要让另一方承担连带赔偿显然是显失公平的,也有违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二、虽然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连带,对内,一方如果帮另一方偿还了债务,偿还债务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但是这种救济能否成功却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双方既然已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形同陌路、矛盾重重。这时,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难度可想而知。如果说对方无能力偿还,难道就应该由善意的另一方埋单吗相信任何一个普通善良的人也难以接受。

综上,对于夫妻一方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对此作限缩性的理解,而不是一概而论地要求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都应承担连带;对于“非真正的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以善意一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而不能波及善意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影响其以后的生活,这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之前,需要先对这笔债务进行认定,看是否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后才由夫妻承担共同清偿。而此时,对外双方承担的则是一种连带清偿。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婚姻期间保证书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一、婚姻期间保证书怎么写有法律效力

只要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姻保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但如果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对其效力应予否定。

如有的协议约定“婚后双方任意一方提出离婚的,向对方予以赔偿”,该约定即为无效,因违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限制了当事人离婚自由权的行使,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婚姻保证协议书有效吗

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有效的婚姻保证书要出于夫妻真实意思表示,还有不违背法律、公序良俗。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婚姻保证书里的不同约定,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

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保证书上的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2、关于过错方净身出户的约定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果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果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3、关于孩子抚养权、探视权的约定

夫妻可以自行协议解决孩子抚养问题,但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会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会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大多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采用审慎加有条件认可其法律效力,在实务中夫妻忠诚协议往往约定了如限制离婚自由等有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这部分协议的内容当然是无效的,对于双方自愿约定的因一方违背忠诚义务而如何处分财产、承担等内容涉及财产的内容,只要约定内容合法、自愿、平等,这部分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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